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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初衷,是为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此法规出台后,媒体和网友对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综合为以下几个问题,马绪清一一给予回应:

  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什么?马绪清说,《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

  风能太阳能归国家,百姓太阳能热水器是否也要被收费?马绪清说,本《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并且该《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

  气候资源“国有化”的本质是行政审批扩权么?其目的是否为了“寻租”收费?马绪清说,一般来说,自然资源所有权往往是通过设立使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本《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企业探测气候资源,为何要经过气象部门审批?马绪清说,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另外一些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也在实际掌握具有战略意义的涉密气象资料,对国家利益形成潜在威胁。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为何企业探测资料需向有关部门汇交?马绪清解释,根据《气象法》规定,国务院及其他省区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企业在取得这部分探测结果时,国家应对其有所掌握。

  马绪清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开发问题应参照黑龙江省发改委以及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这个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不违背,因为对产业科学数据进行科学管理,有助于对这个产业奠定良好科学和规范的基础,有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

  人大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风能太阳能国有”

  法律分析

  黑龙江省的举措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地方立法,而且对其他地方和部门的权力扩张具有传染性,也事关企业与公众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笔者在此从法律角度对其做一些分析。首先,该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了世界通行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并在第45条第1款严格限定了国有资产范围:“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依反对解释,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都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风能太阳能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根据《物权法》,任何人均可开发并取得对风能太阳能的物权。根据《宪法》第87条,超越权限或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应予改变或撤销。

  在“条例”明显挑战《物权法》底线并赋予当地气象部门行政许可特权的情况下,中国气象局不仅不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反而力挺。中国气象局首先承认,《气象法》确实没有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所有权问题;但避重就轻地拿出《宪法》作为挡箭牌,认为“《宪法》里有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公众拥有使用权”。遗憾的是,中国气象局对《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国有财产的法定边界视而不见。更严重的是,即使翻遍《宪法》全文,也找不出“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文。

  从行政法角度看,该条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也混淆了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行政许可法》第11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但是,“条例”不但没有鼓励公民与法人积极开发与利用风能太阳能,反而要求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并将探测出来的资源收归国有,显然与行政许可的宗旨背道而驰。而且,《行政许可法》原则上将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权限收归法律,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中的行政许可增设项目则严格限制,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项目更是严格限定。虽然该法第15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由于风能太阳能不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因此黑龙江省人大依然找不到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再退一步,即使黑龙江省人大有权设置风能太阳能探测的行政许可,也得不出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的结论,因为前者属于行政关系,或者属于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

  该条款也违反了普通民众的法律逻辑,堪称荒谬。按照这一条款的思维方式,空气也可规定为国有资产。老百姓以后要呼吸空气也不行了,因为涉嫌侵占国有资产。按照这一思维方式,倘若大风与太阳强光给民众的人身财产权利带来损害,国家作为大风与阳光的所有权人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法》对所有受害人的巨大损害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之巨甚至超过了国家出售风能太阳能的有限收益。有关方面对此是否已经做好了充分的预算和心理准备?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

  风能、太阳能属国家

  并不意味着要收费

  以前都是建风场、光伏发电场的企业自己探测,现在有这个规定,好处是能够让当地政府了解都有哪些企业在探测那个地方的资源,避免重复测绘,也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这与我国宪法规定中国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一致的。风能、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这是没有疑问的。从法律上必须明确所属关系。但是规定所属关系,属于国家并不是说使用就是要收费的,我想这里面可能有些误解。就像土地,也是国家的,买房的时候有土地使用费,但是走在大马路上是不收费的。所属关系属于谁,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收费。

  Martec能源电力事业部总监曹寅:

  条例对市场利弊共存

  这个条例对市场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在于通过政府合法监管,使气候资源探测规范化,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使企业的投资决策更安全更可参考,避免了低水平的测风测光结果。目前市场并没有部门去监管,使测风测光市场鱼龙混杂,很多开发商只能自己去做这事,这不合理,既低效率,也不符合专业分工化的趋势,同时,一些企业有想法去做全国或者大范围的风光资源图谱,但是却苦于没有法规法律可依,使其担心会犯法而不敢做,现在有法可依了,企业就可以做了,专业分工才成为可能。其次,企业将探测数据交给国家,可以避免其他企业重复投资,浪费资源,也方便中央和地方有的放矢制定各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这个条例坏处就在于有可能给主管部门留下了寻租空间,多盖一个章就多一个权力寻租的机会,当然这就不是这个条例的本意了,也不是能源界能解决的问题了,而是体制监管的问题。

文章来自: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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