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北京卫生防疫站、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浙江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英、崔春明、王旭太、梁进、余挺、韩宏伟、张法明。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水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贮存、包装、运输、标识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瓶(桶)装饮用纯净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3 指标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卫生防护:按GB 8537规定执行。 3.2 感官指标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要求。 6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7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8 贮存及运输 8.1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8.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9 检验方法 9.1 感官指标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9.2 理化指标 9.2.1 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铜、挥发性酚和镉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9.2.2 三氯甲烷、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按GB/T 575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9.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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