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厂房建筑标准 净化工程网
1.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厂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结构。有爆炸危险的高大设备应布置在厂房中间,矮小设备应靠外墙门窗布置,以免挡风。 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不得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以免发生事故影响上层,同时也不利于疏散和扑救。这些部位应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如有可能,尽量设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以利通风和防爆泄压,减少事故损失。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º,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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